一、土地使用权的税种。
1、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获得收入的公司和个人,转让所获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向国家支付的税金,不包括继承、赠与方式免费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1)土地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不仅征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还征收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
(3)土地只对有偿转让的房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产,不征税。不征收土地的行为主要有两种
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计算土地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
土地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
土地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不超过200%;
土地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是速计扣除系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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