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有未遂形态,即犯罪人未能实际骗取对方财物。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未遂,应按照实际骗得的金额认定犯罪金额,并根据未遂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合同诈骗涉及的数额包括受骗损失数额、实骗数额和行骗数额,其中实际骗得的数额是主要依据,未遂情节可作为从重量刑的依据。在刑法中,几乎所有财产犯罪都存在未遂问题,合同诈骗罪的未遂情况更为常见。
法律分析
一、合同诈骗罪是否有未遂状态
合同诈骗罪是有未遂形态的。认定标准:尚未能实际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基于合同诈骗犯罪属于结果犯,它的犯罪既遂与未遂应以法定的犯罪结果发生与否作为区分标志。合同诈骗未得逞,是指犯罪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诱骗对方签订、履行合同后,尚未能实际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行为人对他人进行合同诈骗,但仅构成未遂的,同样构成我国《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应当对其按照未遂犯的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合同诈骗罪未遂的数额怎么认定
合同诈骗涉及三种数额,即受骗损失数额、实骗数额和行骗数额。受骗损失数额是指犯罪分子的诈骗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失数额,实骗数额是指受骗者被骗而实际交付给犯罪分子的财产数额,行骗数额则是指犯罪分子主观上预计达到的诈骗总额,一般是指合同标的额。
司法实务操作中,遇到诈骗既遂与未遂并存的犯罪形态,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到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其未遂的情节作为从重量刑的依据。所以说,应该按照实际取得的金额认定犯罪金额。
按照司法解释,诈骗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到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额可以作为量刑情况予以考虑。如果行为人签订的合同标的金额是100万元,最后拿到30万元,应认定犯罪金额为30万元,没有拿到的部分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在我国刑法当中,除了过失犯罪和少部分行为犯,可以说任何一个犯罪都存在犯罪未遂问题。财产型犯罪都是以财产是否被实际侵犯或是否达到法定的危害程度来衡量定罪量刑的。司法解释没有排除诈骗犯罪的未遂,因此盗窃罪与诈骗罪都存在未遂问题。推而论之,合同诈骗罪是存在未遂的,而且比其他犯罪的未遂还要多。
结语
合同诈骗罪具有未遂形态,即尚未实际骗得对方财物。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着手实施犯罪但未得逞的行为属于未遂犯。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未遂,应按照实际骗得的数额来认定犯罪金额,并根据未遂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合同标的额可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因此,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应综合考虑实际骗得的金额和未遂情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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