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打折、特价作为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是很正常的现象。然而,部分商家利用很多消费者不明或维权意识淡薄而做出的“特价商品不退不换”规定,是存在一些问题的。律师认为,“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规定,如果在消费者购买时商家明确告知了,可以被认作是一种格式条款,但还有个重要前提就是打折、特价商品并没有质量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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