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竞业禁止的特点有:
1、产生前提特定,即竞业禁止产生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2、约束主体特定,即一般的竞业禁止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公司法的竞业禁止的其他特点。
一、竞业禁止纠纷审判的原则是什么
竞业禁止纠纷审判的原则是:
1、鼓励合理流动原则。要鼓励科技人员等劳动者正常的、合理的流动,通过择优汰劣的竞争激励机制,为用人单位注入新的活动,淘汰庸才,促进用人单位的发展和科技文化的繁荣。要避免对劳动者的流动带有偏见,注意区分正常的、合理的流动和不正常的、不合理的流动,做到均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既要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又要保护用人单位的技术和经营信息,保护用人单位获得合法的垄断利益。
2、保护商业秘密原则。商业秘密是用人单位投资开发的技术,是其自主创新的成果,依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有助于鼓励和保护用人单位进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也有利于社会发展。
3、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就业自由不能因为保护用人单位的竞争利益、商业秘密等而丧失。但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到竞业禁止的约定并非不受,这个约定还应当受到公权和公共利益的。同时,也要防止劳动者滥用就业自由权故意损害用人单位利益,导致用人单位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4、注重利益平衡原则。即以利益平衡作为审理竞业禁止纠纷案件的核心,将利益平衡作为衡量竞业禁止纠纷案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杠杆,以用人单位有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以利益平衡作为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制约机制,平衡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实现利益的优化配置。
二、股东退出,有竞业要求吗
1.如果股东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在违背竞业禁止义务并对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时,公司或股东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2.如果股东是公司的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等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则需由公司与股东签订竞业协议约定离职后竞业的具体期限、范围、地域及补偿条款等内容。
3.如果股东既非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为避免同业竞争的存在,可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竞业的期限、范围、地域等内容。
三、股东有法定竞业义务吗
股东一般是没有法定竞业义务的,但若是股东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首先明确竞业禁止和竞业是不同的,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取决于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竞业是约定的义务,取决于合同各方的约定,竞业禁止的对象主要限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竞业的对象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亦可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第14和149条,可以知道只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才具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而股东若仅仅只是投资而不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掌握商业秘密的公司员工,则其不存在竞业或竞业禁止,其与公司的关系仅仅只有投资关系,股东的经营行为是不受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bc.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