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征收国有土地上厂房补偿标准:
1、对于被征收国有土地上厂房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厂房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实际发生的情况予以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