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本罪的主体是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构成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未公开的信息,非法从事交易活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
4、主观方面为故意。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成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主体是证券、期货行业的有关工作人员;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编造并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既遂的定罪量刑?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bc.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