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一般应认定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若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和允诺,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即可视为要约:
第一,该内容是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
第二,对房屋的说明和允诺应具体确定。
第三,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一、价目表都是要约的?
价目表不是要约,价目表属于要约邀请。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二、大家觉得实际情况与售楼书不符怎么办
在我国房产的实际情况与售楼书不符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售楼书为要约邀请,但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473条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bc.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