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交付中转移风险的条件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对风险的发生都没有任何过错,双方均未实际占有、控制运输在途标的物,无法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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