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爱够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标的物交付中转移风险

标的物交付中转移风险

来源:爱够旅游网

标的物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交付中转移风险的条件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对风险的发生都没有任何过错,双方均未实际占有、控制运输在途标的物,无法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bc.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