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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买妇女,儿童是犯罪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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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收买根据具体情况的不一样,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罚力度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其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收买后,不再出卖,只是同其生活在一起的,因为其危害性较之其它犯罪,影响较小,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若不顾妇女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完全满足《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相关规定,危害性较之第一点中的行为上升了不少,故其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其满足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则会启用另一个标准处罚,严重者可判处死刑。

(3)在收买妇女儿童后,如果对妇女、儿童的身体造成相关损害,那么这个时候收买者侵犯的就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的(如自由、辱骂、殴打等),这时,便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如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等。

(4)如果收买了妇女儿童,即有第二点行为,又有第三点行为,那么收买者是有多个犯罪行为的,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则进行处罚。

(5)收买人在收买妇女、儿童后再次出卖的,那么其行为满足了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构成要件,则按照该罪规定定罪处罚,起刑点便为5年,严重者可判死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也不一定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2015年的刑九修正案,以下情况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并没有违背妇女儿童返回原居住地的意愿,也就是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2)在收买儿童后,没有虐待儿童,也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刑九修正案增添收买被拐买妇女儿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显而易见,就是为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尽可能的创造一个好的生存条件和解救条件。使得我们的法律更加的人性化,更加能够保护妇女、儿童的权利,更利于我们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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