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物抵债的规定

来源:爱够旅游网

法律分析:

1.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2. 以物抵债完成房屋变更登记之前,债权人无法对抗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

3.轮候查封权利人不能阻却首封法院以物抵债裁定的执行。

4.执行程序中法院对当事人以物抵债合意出具的裁定书损害到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

5.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