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男,汉族,x年12月8日出生,住xx省xx市x镇x村。
被告:--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市中区--路--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张- 职务:董事长
被告:--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路--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第一被告支付工程款25.28万元及利息2.31083万元,被告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给负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11月1日和x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定《x年基建室外设备施工合作合同》与《合作协议》,由原告负责临沂、青岛地区的基建室外系统硬件工程施工及系统维护。该工程发包方为被告--技术工程有限公司。x年9月3日原告--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临沂工程款为22.1128万元,x年8月17日确认青岛工程款为6.78万元,合计总价款为28.28万元。原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现已投产使用。被告--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曾于x年4月19日给付临沂合同部分工程款2万元,x年5月31日给付青岛合同部分工程款1万元,剩余工程款25.28万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故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区人民
具状人:
x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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