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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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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卫生所实行24小时值班制,所长根据人员每周排班一次,不设双休日和节假日。

  (二)值班期间要坚守工作岗位,任何情况下不准脱岗关门,夜间必须在值班室住宿。对违犯上述规定造成的医疗纠纷或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负。

  (三)值班时间内,不准干私活、带孩子、娱乐等活动。有事要经所长批准,并安排好班后方可离岗。

  (四)上下班实行交制度,对所住观察病人及出诊的病人要详细交待有关事项,对帐目及器械设备当面清点无误后方可下班。

  (五)做好值班记录,对上级机关发来的紧急指示要及时向所长汇报或处理。

  (六)卫生所建立考勤登记表,对所内工作人员每天出勤情况进行登记。有事要请假,不能迟到、早退、对不请假、无故迟到、早退者除扣当天工资外,将按《考核细则》进一步处理。对每月连续三天旷班者,报告请示医院,给予解聘。

  (七)团结友爱,和睦共处,互学互敬,严禁拉帮结伙,对拨弄是非者罚款50元,必要时报告请示医院,调离卫生所。

  (八)所内人员不得私下在家或变相开展诊疗活动,违者报请医院给予解聘。

  (九)门诊登记、皮试记录、病程记录等登记齐全,处方书写规范。违者按《考核细则》处理。

  (十)值班时隔离衣穿着整齐,物品摆放整齐,保持所内环境卫生,违者罚款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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