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信用卡没按期还款,法院可能会作出如下判决:
一、判决当事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在申请信用卡时,需先全面理解领用合约的内容。在这样的前提下,债务人(即信用卡持卡人)同债权人(即发卡行)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消费后未按期清偿欠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若债权人提起信用卡纠纷诉讼,请求判决持卡人还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债务人应当偿还到期的本金和产生的利息、滞纳金。
但如果约定的利息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酌情调整为不超过同时段以尚欠信用卡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总金额,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二、若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支付还款违约金的,需视情况而定。
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因此,发卡行(即原告)应与持卡人(即被告)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还款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若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对还款违约金双方已经达成合意的,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还款违约金,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若原告(即发卡行)胜诉的,判决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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