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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可以申请宅基地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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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因基础建设和村镇建设规划用地搬迁、拆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小于法定面积、需翻建、扩建的。

四、女儿宅基地申请需分家另行建房的。

五、因原宅基地存在地质滑坡、泥石流隐患的。

六、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而无住房的。

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1、城市规划区内,人均20个平方米,一户最多100平方米;

2、城市规划区外,人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为150平方米。

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经省批准。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

宅基地申请流程:

一、由土地使用者本人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持户口簿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有批复无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异地无住房的,原宅基地必须退耕,由申请人写出保证;

三、分户建房的,应提供家庭成员签订的分户协议;

四、因建设需拆迁的须提供拆迁部门的证明;

五、在县城规划区内,应办理城建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证》,乡(镇)、集镇规划范围内应取得当地的同意;

六、在公路、沟渠、河道、桥梁两侧建设用地,应按照《公路管理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到乡镇国土资源所领取宅基地申请表,经村民小组、村委会审查同意,由所辖区域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到实地审查,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报乡(镇)审核同意后,上报县批准(县委托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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