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超过退休年龄是否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由如下两种情况:1、需要确认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是否已经开始退休养老待遇,如果已经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话,那么则应该该员工和公司之间的则应该是劳务关系。2、劳动者没有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话,则还可以按劳动关系对待。
一、到退休年龄企业关门要赔偿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城镇男职工满六十、女干部到五十五、女工满五十周岁,到达年龄的就可以退休。如果单位倒闭破产的,只要没有达到退休的年龄,那么应该得到一年工作年限,然后发给一个月工资进行补偿。如果已经到了退休年龄的,则没有任何补偿,需要按照规定,办理退休离职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养老金的计算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
1、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在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2、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构成是: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3、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在201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员工,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构成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4、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的具体计发办法如下:
1、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
3、调节金:为300元;
4、过渡性调节金:2007年退休的为250元/月,其后每晚一年退休的递减50元;
5、过渡性养老金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三)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1、个人账户养老金在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2、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贴和其他补贴,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3、退休人员具有本市承认的1992年7月31日前连续工龄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工龄补助,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4、归侨员工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与地方补充养老待遇之和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每月加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的补助费。加发的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5、2006年6月30日前已退休的人员,其由社保机构支付的待遇不重新计算,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6、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四)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待遇,且于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原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分别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一定比例加发待遇。具体比例由市政府另行规定。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按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凡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2005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参照本市机关同类人员养老待遇执行。
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比例根据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情况予以核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和一次性生活费,终结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本市户籍员工的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非本市户籍员工的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
三、取消退休待遇就是没有养老金了吗
对于退休人员来说,那么能够获得一份基本养老金的待遇是很正常的,因为我们只要是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并且具备正常的累计缴费年限,那么都可以去办理退休,享受这个退休待遇,当然退休待遇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取消的,也就是说退休金的待遇是可以领取终身的,只要是领取人健在,那么每一年每一个月都是可以正常的领取。除非当我们的领取人去世之后,那么就会停止发放退休待遇,也就是所谓的取消退休待遇,这是很正常的,所以说我们每一年都是需要正常的来完成养老金资格的生存认证,这个的目的就是证明我们养老金的领取人,那么还正常的活着,所以说才能够正常的领取。如果说你没有及时地完成这个养老金资格的生存认证,可能会暂时发放,但是绝对不是取消这个养老金的待遇。比如说到有的老人可能对于这个问题不重视,可能每一年都会造成旺季认证,或者说某种原因造成这样的情形出现,那么这样一来的话很明显对于自己养老金待遇就不能够及时发放,因为一旦在12个月之内没有完成养老金资格的生存认证,那么在下一个月期就会暂停发放养老金的待遇,除非你第一时间及时地完成这个养老金的资格生存认证,那么才会补发相应养老金的待遇。所以说这个养老金待遇是暂时取消,并不是永远取消,当然还有一种情形就是,触犯了法律那么坐牢了或者怎么样这种情形,也会取消我们养老金的待遇,当然以上这些情形相对来说都是一个比较少见的情形,因为毕竟养老金待遇的正常发放是可以保证我们每一个人终身领取的,所以说我们只要是正常的,开开心心的过自己晚年退休生活,那么一般情况下是不会造成这个养老金待遇的取消的。对于一个退休老人来讲,那么养老金几乎就是他的全部收入,因为养老金的待遇普遍都是比较偏低的,他比起我们正常的企业,在职职工的在职收入来讲都是比较偏低的,尤其是企业的在职人员,退休以后获得养老金待遇收入,只有自己在职期间工资待遇的40%~60%,那么也就是说这么一笔收入实际上并不是很高,它也就只能够维持一个基本的生活开支而已。如果我们连这一份基本的生活开支都不能够维持的话,那么自己的生活相对来说就会有些捉襟见肘。所以说我们在年轻的时候想要获得一个更高养老金的待遇,那么就应该选择有较长的累计缴费年限,因为这个累计缴费年限是决定我们今后养老金待遇的一个主要条件,所以我们一定要正常的去参加一份基本养老保险,达到一个最大化的缴费年限,那么将来才可以享受到一个更高养老金的待遇。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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