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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费的纠纷

来源:爱够旅游网

劳动法对补发加班费的追溯年限无限制,但需考虑仲裁时效和举证能力约束。离职后一年内未提要求或超过2年的加班记录举证困难,仲裁庭或法庭可能不予支持。根据劳动法第44条,用人单位应按标准支付超时工作的工资报酬。延长工作时间支付150%工资,休息日无补休支付200%,法定休假日支付300%。

法律分析

劳动法对补发加班费的追溯年限没有限制,但在实际索取时,会受如下情况约束:

1、若已离职,受仲裁时效的约束: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如果已离开该单位,且距该单位最后一次发放工资给你的时间已过一年,中途又没有向该单位提出过补发加班费的要求,也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况,则视为已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仲裁庭和法庭将不予受理。

2、举证能力的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一般要求用人单位对考勤表等保存2年即可。因此,超过2年的加班记录,如果主张人自已不能举证,用人单位又不承认,可能存在不受仲裁庭或法庭支持的情况。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结语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补发加班费,追溯年限无限制。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两个约束因素需要考虑。首先,若已离职且超过一年未向单位提出要求,仲裁庭和法庭可能不予受理。其次,劳动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超过2年的加班记录无法证明,用人单位也不提供证据,可能导致仲裁庭或法庭不支持。根据劳动法第44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具体标准根据工作时间安排和休假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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