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有利于加强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3、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和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4、有利于专业化生产的发展协作和经济联合促进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地人民管辖。这是法律对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的管辖一般规定,即发生纠纷后,要么向被告住所地人民起诉,要么起诉至地人民(从这里可以看出,明确合同履行地比明确合同签订地更具有法律意义)。所以,一般而言合同签订地人民没有管辖权,但也存在特殊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此规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有管辖权,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
1、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当然不行)
2、双方所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人民为管辖;
3、双方关于管辖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明确合同签订地才具有法律意义,否则对于合同的履行以及可能发生的诉讼,其实际意义相当微小。在合同当中约定合同订立地,是为了在发生纠纷的时候,能够顺利、快速的判断该由哪个地方的行使管辖权。
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农村土地法》第20条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这一法律规定做出这种区分,主要是依据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的差别,更有利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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