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信用卡账单到期还不上,不是出于恶意的,在最后还款期到来之前,持卡人要主动致电银行信用卡中心,表明自己的经济状况(如失业、疾病或是其他意外事故导致无力按时还款),申明自己并非恶意欠款,并申请延迟还款和利息优惠。银行如果同意延期还款,就会同持卡人商定双方能接受的还款计划,延迟期限、利息折扣、每月还款额等。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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