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赃款退还并获谅解,可判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90条,双方和解需审查合法性,制作协议书。可建议从宽处理,可建议从宽处罚,可不起诉或从宽处罚轻罪。
法律分析
如果诈骗行业为情节不算太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将所有诈骗的赃款退还的,并且取得被类人谅解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案情作出无罪的判决。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机关、人民、人民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机关可以向人民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可以向人民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拓展延伸
退还诈骗案的财物是否会影响刑罚裁定?
退还诈骗案的财物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刑罚裁定。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退还被害人的财物可以被视为自首、悔罪表现或赔偿行为的一部分,可能对减轻刑罚起到积极作用。然而,退还财物并不能完全免除刑罚,因为刑罚的确定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会综合权衡各种因素,以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做出刑罚裁定。因此,退还诈骗案的财物可能会对刑罚产生影响,但并不意味着免除刑罚。
结语
退还诈骗案的财物可能对刑罚产生影响,但并不意味着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果诈骗行为情节不算太严重,犯罪嫌疑人将所有诈骗的赃款退还,并取得被类人谅解,可以依据案情作出无罪的判决。然而,刑罚的裁定还需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将综合权衡各种因素,以公正合理的方式做出刑罚裁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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