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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由谁管辖刑事案件管辖有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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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由谁管辖

1、《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基层人民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管辖。

2、《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的刑事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是地方各级人民中最高一级的,也就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一级的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审判对中级人民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复核死刑案件,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以及监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

4、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是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除核准死刑外,由最高人民作为第一审审判的刑事案件,只应当是极个别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性质、情节都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有利于最高将主要精力集中于监督、指导全国人民的审判工作。

二、刑事案件管辖有哪些原则

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一般来说,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属人管辖权。这是指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权利。

2、属地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发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4、普遍性管辖权。根据国际法,国家对于国际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无论他在何处犯罪均有权实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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