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揽关系合同并不是要式合同,可以凭事实来界定:
(1)如双方这样约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则可视为双方存在承揽关系;
(2)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非劳务本身,另一方支付报酬;
其次,要看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是否进行,而无须接受另一方的监督、指导和指挥。一方完成工作成果,是承揽法律关系区别于雇佣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
最后,要看一方是否对另一方完成的工作成果事先进行过某种要求,而不是对另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事先进行过要求,并且要看另一方是否按照事先的这种要求完成、交付工作成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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