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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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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也是侵权行为中的一类,就是因为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同样也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条件:(一)存在过错的危害行为。行为人所作出的损害对方精神方面利益的行为。如要包括重婚、通奸等行为,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侵害了对方的同居权、忠实请求权,共同生育权、相互扶助权等一系列的配偶权利。都严重侵犯了无过错一方的人格尊严和配偶权,都是属于有过错的损害行为。(二)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过错方造成的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指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过错方所实施的上述的侵害行为,都使无过错方遭受精神上和感情上的痛苦和折磨,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并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对无过错方造成了财产和身心健康的损害。(三)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指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相互联系,即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的产生。即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方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的原因,无过错方的精神痛苦是过错方过错行为的结果,受害人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四)要求双方的离婚已经发生。因为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下,是以离婚为大前提的,因此,要求离婚行为发生在前。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这是和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条件是相似的。因此,要对上述条件予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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