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下:
1、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预期违约);
3、一方延迟履行,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一方延迟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
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如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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