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爱够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毁灭国家机关证件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毁灭国家机关证件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来源:爱够旅游网

本文介绍了毁灭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和与伪造、变造、买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且侵犯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或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

法律分析

一、毁灭国家机关证件罪所需的犯罪构成包括以下几点: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

所谓盗窃,即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公文、证件、印章的保管者、使用人、所有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公文、证件、印章取走的行为。盗窃的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所盗窃的不是公文、证件、印章或者虽是公文、证件、印章但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亦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盗窃武装公文、证件、印章罪等治罪。

所谓抢夺,即公然夺取,是指当着公文、证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夺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既可以是乘人不备,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备的情况下公然夺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轻度醉酒减弱防护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况下公开夺取等。公然夺取必须针对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而实施。不然,虽有抢夺行为,但不是抢夺公文、证件及印章或虽是公文、证件或印章但不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印章,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是构成他罪如抢夺罪、抢夺武装公文、证件、印章罪等。

所谓毁灭,其方式多种多样,如撕、扯、烧、浸、涂、污等等。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不小心将公文掉入水中、火中而不立即采取措施让其随水漂流、浸湿或烧掉,亦可构成本罪。至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概念,已在伪造、变造、买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作过介绍,这里就不再赘述。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既可以是军人,又可以是非军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抢夺或毁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抢夺或毁灭的,不能构成木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毁灭国家机关证件罪与伪造、变造、买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犯罪的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是一致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差别,后罪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后加以变造、买卖的,或毁灭买卖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应当如何定罪?

由于行为人先后触犯两种犯罪,而两者犯罪又具有牵连关系,因此应按牵连犯的原则论处。但二罪的法定刑的是一致的,因而我们认为,应以其中目的行为触犯的罪名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两罪的数个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应以二罪并罚。

结语

毁灭国家机关证件罪所需的犯罪构成包括盗窃、抢夺或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盗窃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公文、证件、印章的保管者、使用人、所有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公文、证件、印章取走的行为。抢夺是指当着公文、证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夺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毁灭是指公文的撕、扯、烧、浸、涂、污等方式。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抢夺或毁灭。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法律依据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2007-10-21) 第十三条 机关、、武装及其有关人员,在现役军人、人民武装居民身份证申领和发放工作中,对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和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居民身份证法(2011-10-29) 第二十二条 现役的人民军人、人民武装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和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居民身份证法(2011-10-29) 第二十二条 现役的人民军人、人民武装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和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bc.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