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噪音由环保部门检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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