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发放生育津贴的,应当按正常出勤工资标准发给。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该内容由 陈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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