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登记登记手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住宅登记登记手续当事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天内,必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登记手续。必要的文件包括:
(1)书面租赁合同
(2)住宅所有权证明书
(3)当事人的合法证明书
(4)城市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租赁共享住宅的其他共享者同同同同意租赁的证明书、租赁委托代理住宅委托代理人授权租赁的证明书等。
(二)当事人应持有的相关证明书当事人双方在向有关部门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手续时,其中一项所需文件要求当事人的合法证明书,对租赁人和租赁人各自要求的证明书不同:
1、租赁人的相关证明书:房地产票或住房所有证明书和土地使用证明书向外来流动者租赁的,应附上门发行的住房租赁治安许可证明书的租赁人的个人身份证明书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证明书的,应提交租赁人同意租赁的证明书或租赁人所有权代理人的租赁证明书。
2、承租人的相关证明书: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书或企业.其他组织的注册证明书上述应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书或企业.其他组织的注册证明书中,居住在海外的中国公民也应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港澳居民交往内地许可证明书的,居民交往许可证明书。境外企业.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设立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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