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本人可以不出庭。但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被告必须亲自出庭受审。若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交通事故后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原告未去按撤诉处理,被告未去可以缺席审判。交通事故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判决。
法律分析
一、交通事故是否一定要出庭
1、交通事故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都可以只委托代理人出庭,本人可以不出庭。
2、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该案即为刑事案件,作为被告人,必须出庭受审的,接受法庭的审判。如果作为刑事案件中的原告在全权委托代理人的情形下,也是可以不出庭的。
因此,当事人本人只有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作为被告人本人亲自是必须出庭到场的,其他均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
二、交通事故不出庭的后果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案件开庭审理中,原告系公诉机关即人民,受害人不作为原告出庭。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原告本人及代理人均为去,按撤诉处理。作为被告方,本人及代理人均未去,可以缺席审判。若是本人及代理人均未去,对维护自己权益阻碍较大,不利于后续利益的维护。
三、交通事故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1、开庭审理
(1)开庭三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
(2)审理前核对讼诉参与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讼诉权利与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起诉请求和理由。
(2)证人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
(3)出示证据。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6)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证据。
(7)质证双方就赔偿争议所得供的证据应互相质证。
3、法庭辩论
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及答辩后互相答辩。
4、法庭辩论终结
双方当事人争议核实清楚后法庭调查结束,应依法作出判决。
结语
交通事故中,原告和被告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只有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必须亲自出庭。不出庭的后果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可以缺席判决。在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包括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最终法庭将依法作出判决。因此,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委托代理人出庭,以维护自身权益并参与审理过程。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五条 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或者机关检验、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交通或者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的机关决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 核 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不得少于二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不依法严格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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