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的责任如下:
1.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
2.接受发包人的监督。
3.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4.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一、违法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有哪些
违法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有: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非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处理。
二、承包人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承包人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包含如下几种:
1、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4、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依法处理。
三、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适用
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的一种权利。从维护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角度出发,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否应以登记为生效条件;对建筑工程的合法垫资款是否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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