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时,员工可以获得的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主要取决于双方是否已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如果双方达成一致,那么经济补偿将按照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可以有约定
法律分析
如果公司决定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获得赔偿损失。根据相关规定,赔偿损失主要取决于双方是否已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如果双方达成一致,那么经济补偿将按照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二)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后违约金如何计算
(一)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2、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实际造成损失的数额来算;
(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违约金的分类
(一)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
(二)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辞退员工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法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辞退员工,员工有权利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违约金是合同中预先约定的,用于赔偿因违约产生的损失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违约金的分类包括: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以及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
法律依据
公司法(2018-10-26)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1-01-27)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1-01-27) 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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