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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假币罪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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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假币罪的刑事责任及主观表现。根据《刑法》,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刑罚根据数额大小而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主观上要求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明知程度根据假币特点和行为人的知识、经验来确定。持有假币罪不以特定目的为满足,只要明知是伪造货币而持有、使用即可构成犯罪。司法界在界定持有假币罪时需考虑金额大小及具体情况。

法律分析

一、持有假币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持有假币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本罪的主观表现是什么?

持有、使用假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明知是就一般意义而言,是指明明知道。但具体各个要求明知的犯罪,由于其具体内容和认识对象的不同,对主体的明知程度和范围的要求也不能完全一致。例如,对于窝赃、销赃罪中的明知,根据《两高》的解释,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该罪的明知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上解释具有单个性质,因此,它替代不了对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明知的说明。对于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明矢口,总的来讲,要根据假币和持有、使用假币行为的特点以及司法实践经验来确定。具体言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被验是假币或者被指明后继续持有、使用的;

(2)根据行为人的特点(如知识、经验)和假币的特点(仿真度),能够知道自己持有、使用下限币的:

(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等。

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以明知为要件,但不以特定目的为满足。因此,只要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不论其出于何种目的,均可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公民持有假币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但司法机关在对相关事项进行界定时,需要根据持有假币的数量大小来进行认定,如果对于涉案金额的大小也是需要根据不同的量刑情节来进行判断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结语

持有假币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72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观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具体明知的程度和范围需根据假币特点、行为人特征和司法实践来确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持有假币是违法行为,但具体刑责需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三章 人民币 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前款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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