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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出问题找哪个部门

来源:爱够旅游网

本文介绍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遇到问题可以先与经营者联系,如果联系未果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以保护合法权益。投诉方式包括信函式、来访投诉、电话投诉和网上消费诉求。工业产品的质量特性可以分为物质方面、操作运行方面、结构方面、时间方面、经济方面、外观方面和心理、生理方面七个方面。产品质量标准分为部颁标准和自主制定标准。

法律分析

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遇到了问题,可以先与所购买商品的经营者联系,但如果联系未果,他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向相关部门投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相关部门包括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

投诉的主要方法有:

1、信函式:主要适用于消费者距投诉单位远的情况,缺点是解决问题的时间可能长些。

2、来访投诉:消费者最好把有质量问题的样品带去,这种方式比较直观,能够较好地解决问题。

3、电话投诉:这种方式便于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市场伪劣商品出现的情况。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电话:12365。

4、网上消费诉求。

二、工业产品质量的特性有哪些

一般工业产品的质量特性大体可分为以下七个方面:

(1)物质方面,如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等。

(2)操作运行方面,如操作是否方便,运转是否可靠、安全等。

(3)结构方面,如结构是否轻便,是否便于加工、维护保养和修理等。

(4)时间方面,如耐用性(使用寿命)、精度保持性、可靠性等。

(5)经济方面,如效率、制造成本、使用费用(油耗、电耗、煤耗)等。

(6)外观方面,如外型美观大方,包装质量等。

(7)心理、生理方面,如汽车座位的舒适程度,机器开动后的噪音大小等。

工业产品的质量特性,有一些是可以直接定量的,如钢材的强度、化学成分、硬度、寿命等。它们反映的是这个工业产品的真正质量特性。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质量特性是难以定量的,如容易操作、轻便、舒适、美观大方等。这就要对产品进行综合的和个别的试验研究,确定某些技术参数以间接反映产品的质量特性,国外称之为代用质量特性。不论是直接定量的还是间接定量的质量特性,都应准确地反映社会和用户对产品质量特性的客观要求。把反映工业产品质量主要特性的技术经济参数明确规定下来,形成技术文件,这就是工业产品质量标准(或称技术标准)。

三、产品质量国家标准

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主要针对某些重要产品而制定的。

部颁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在全国的某一行业内统一使用的产品质量标准。

是企业自主制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标准局审批发布后使用的标准。一切正式批量生产的产品,凡是没有国家标准、部颁标准的,都必须制定企业标准。企业可以制定高于国家标准、部颁标准的产品质量标准,也可以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商品质量问题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畴。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向相应的部门进行投诉。其中,投诉部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商品的质量进行监管,处理涉及商品质量问题的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 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权益,协助消费者维权,对商品质量问题进行调查、调解和处理。

3. 行业协会:根据商品类别,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对商品质量问题进行规范和约束。

根据上述部门职责分工,消费者在投诉商品质量问题时,可选择向相应的部门进行投诉。如果对商品质量问题的处理不满意,消费者还可以依法进行维权诉讼。

结语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遇到问题,可以先与所购买商品的经营者联系,但如果联系未果,他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向相关部门投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包括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投诉的主要方法有信函式、来访投诉、电话投诉和网上消费诉求。工业产品的质量特性可分为物质方面、操作运行方面、结构方面、时间方面、经济方面、外观方面和心理、生理方面七个方面。产品质量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主要针对某些重要产品而制定的。部颁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在全国的某一行业内统一使用的产品质量标准,是企业自主制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标准局审批发布后使用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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