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
伤情鉴定是通过机关进行的,目的在于确定受害人的伤害程度,是否需要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鉴定结论分为不构成伤害,轻微伤,轻伤,重伤,如为轻伤或重伤,加害人涉嫌故意伤害罪,需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谓伤残评定,是指在对伤残情况进行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所述已经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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