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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执行时,如何处理被执行人已经被民事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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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如若被执行人已经被民事执行,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已被民事执行的情况,应当依据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1. 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民事责任,执行人须向申请判决撤销或者变更民事判决;

2. 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民事责任,应当继续执行,并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支付民事赔偿;

3. 被执行人已向民事执行人履行过一定数额的民事责任,应当在刑事执行中优先计算已履行数额,再计算剩余数额的刑事赔偿。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民事判决相同的,可以不再另行审理民事诉讼。已经判决的民事判决应当执行,但是已经履行完毕的,执行人应当向人民申请判决撤销或者变更民事判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告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判决。执行时,已经执行过的民事赔偿部分,可以不再追加执行。”

3.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被害人或者其他民事责任人已经向被害人履行过部分或者全部民事责任的,应当在计算刑事赔偿数额时,优先计算已履行数额,再计算剩余数额的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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