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定罪标准。诈骗罪的定罪标准包括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大小以及严重情节的程度。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可能会对其具体刑罚产生影响。
法律分析
四川省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诈骗罪在四川省的定罪标准如下:
1.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规定表明,在四川省,诈骗罪的定罪标准与全国范围内的法律规定是一致的。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可能会对其具体刑罚产生影响。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数额巨大,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犯罪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标准,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犯罪数额接近“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诈骗公私财物,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上情节每增加一种,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实施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为吸毒、等违法活动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对于诈骗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1)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参照第1、2、3条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2)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结语
诈骗罪在四川省的定罪标准与全国范围内的法律规定是一致的。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可能会对其具体刑罚产生影响。根据诈骗数额和犯罪情节,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罪在四川省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以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以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分别与全国范围内的法律规定相对应。此外,四川省还规定了诈骗罪从重处罚的情形,以及从宽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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