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并且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同时,文章也强调了劳动者加班应该得到合理的报酬。
法律分析
可以规定加班工资是固定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因此,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原则上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加班费
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加班费。而关于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固定计算,也可以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与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加班的小时数计算。同时,用人单位应当综合考虑员工的工作绩效、业务熟练程度、身体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加班费,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结语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原则上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同时,加班工资是劳动者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生产劳动或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 【施行时间】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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