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先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去起诉。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 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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