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需注意两个程序方面的问题:
1精神病人的诉讼能力问题。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其神志清醒时,应尽量保障其诉讼权利,不应强行为其设置诉讼代理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就需要为其设置诉讼代理人,一般由其监护人代为诉讼。
2结案方式的问题。离婚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必须由离婚当事人本人表明是否愿意离婚,诉讼代理人无权表示这种意见,而患精神病的离婚当事人本人如果无诉讼行为能力,这类案件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必须由人民以判决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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