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和继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同,养子与养父母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而继子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于抚养教育而形成。养子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收养关系成立时消除,而继子与生父母的关系仍然存在。继子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时,与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有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则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与养父或养母建立父母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分析
养子女和继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
(1)养子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双方应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
而继子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于继母或继父对子进行了抚养教育才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2)养子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除;
而继子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
继子未成年时,生父母仍然对他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这样,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与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有着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继父或继母将继子收养为养子,则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继子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除,而与养父或养母建立起父母子的权利义务关系。
拓展延伸
养子和继子的法律地位:权益差异与保障措施
养子和继子的法律地位存在一些权益差异,同时也有相应的保障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养子是指经过法定程序被收养的子女,而继子是指父母再婚后由其中一方带入婚姻关系的子女。在法律地位上,养子通常享有与亲生子女相同的权益,包括继承权、抚养权等。而继子的权益则可能受到父母离婚、再婚等因素的影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维护和保障。为保护养子和继子的权益,法律制度中设有相关保护措施,例如收养程序的规范、福利机构的监管等。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养子和继子在法律地位上得到平等对待,并获得应有的保护和关怀。
结语
养子和继子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存在明显差异。养子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收养关系成立时开始,而继子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则是由于抚养教育而形成。养子与生父母的关系在收养关系成立后消除,但继子与生父母的关系则不因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继子在未成年时,生父母仍需承担抚养教育义务。继子由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时,其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涉及生父母和继父母。若继父或继母将继子收养为养子,则继子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与养父母建立起父母子的关系。法律对养子和继子的权益差异提供了相应的保障措施,旨在确保他们在法律地位上得到平等对待和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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