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勤人员”是指“工人”和“勤杂人员”的通称,也可以特指具有工人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前它与企业的工人是相同的,因为不是在企业所以不直接称为“工人”而称为“工勤”,它与具有“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是相对应的(具有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的档案由当地人事局管理或者在人事局备案的人员)。目前工勤人员分两种:一种是正式招聘的,档案由当地劳动局管理或者在劳动局备案的,享受财政拨款的人员。另一种是由用人单位自行聘用的临时人员,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 工资 。工勤人员往往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岗位,比如打字员、司机等等。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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