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一般会出现在债权债务的担保合同上,有时候,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损,就会要求债务人有保证人,这样一来,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了,还可以保证人代为履行相关的债权债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不得为保证人。
一、哪些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1、未经批准的国家机关。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一般是非经济利益。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格、清偿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宜充任保证人。
4、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合格主体,包括以下几种:(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个人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3)企业法人及经其书面授权的所属分支机构;(4)金融机构;(5)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6)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拓展资料: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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