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重庆市组成部门,为正局级。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开发培训、流动调配等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和地方标准。拟订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承担行政监督责任。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并组织实施,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贯彻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参与拟订全市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法规等工作。负责市级有关重点人才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拟订人才引进。
(八)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负责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渝工作或定居。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牵头组织紧缺优秀人才的引进工作。负责专家、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
(九)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人员交流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表彰奖励,综合管理全市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和市级部门表彰工作,承担国家部委及以上层级功勋荣誉表彰的评选推荐工作,根据授权承办市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建立我市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我市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离退休和工资统发审核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和规划,拟订相关配套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负责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协助做好公务员录用、公开遴选、公开选调等考试的考务组织工作,承担公(重庆)测评基地(办公室)管理工作。承办以市名义任免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十五)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主管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六)完成、市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安全、机要、保密、档案、大事记、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日常工作。
(二)信访处。贯彻落实国家信访条例和重庆市信访条例;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的管理规定、办法和处理措施;负责来信办理、来访接待工作;组织处置涉及领域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综合统计分析信访信息并提出处理建议;督促检查信访事项处理和落实情况。
(三)研究处。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改革推进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调研、行政科学研究、专家咨询、修志等工作。
(四)法规处。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综合性审查和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
(五)规划财务处。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机关、所属非核算单位财务管理、核算和监督工作;承担统计、信息规划、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有关援助项目等工作。
(六)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拟订就业创业规划和计划、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等;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拟订就业援助等;参与拟订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编制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督促预算执行,监督资金管理使用和开展绩效评价;拟订失业保险、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控制较大规模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按规定会同市科技局(市外国专家局)完成外国人来渝工作许可相关工作。
(七)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和规划,指导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牵头组织紧缺优秀人才的引进工作;负责综合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人才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处〔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拟订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指导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统筹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和竞赛工作;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考核工作。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重庆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拟订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和继续教育;承担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评价、激励等工作;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负责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级、市级专家推荐、选拔和综合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完善留学回国人员来渝工作、服务或定居以及国(境)外机构在渝招聘专业技术骨干的有关。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人员交流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承办市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市级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事项。
(十一)农民工工作处。贯彻执行农民工工作综合性和规划并拟订相关配套;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承担重庆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负责统筹协调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
(十二)劳动关系处。拟订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贯彻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和支付保障;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完善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管理和统筹实施劳务派遣许可;承担重庆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
(十三)工资福利处。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离退休及死亡抚恤等;承担事业单位的工资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离退休和工资统发审核工作。
(十四)养老保险处。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和地方标准;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地方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全市统筹和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基金预测预警管理机制;负责市本级参保企业职工的退休审批。
(十五)工伤保险处。拟订工伤保险、规划和地方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工伤预防、认定、康复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工伤定点医疗、康复、残疾辅助器具安装协议机构的地方资格标准和监督管理办法。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十六)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处。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监督监管制度;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监管基金的投资运营,受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事项,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的培训、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
(十七)调解仲裁管理处。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及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的培训、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
(十八)劳动保障监察处。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负责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规范指导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
(十九)表彰奖励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表彰奖励,承办国家部委及以上层级功勋荣誉表彰的评选推荐工作,根据授权承办市级表彰奖励活动,承担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和市级部门表彰工作,承担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承办以市名义任免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二十)综合处(国际合作处)。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外事管理等工作;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开发培训工作;协助做好公务员录用、公开遴选、公开选调等考试的考务组织工作,承担公(重庆)测评基地(办公室)管理工作。
(二十一)宣传处。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及业务工作的对外宣传、新闻发布、引导、意识形态、咨询等工作。
(二十二)人事处。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窗口单位作风建设等工作
党的十九大精神、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批准的《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市人力社保局贯彻落实党和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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