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丢失汽车“产权证”,本人可到登记地车管所申请补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此外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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