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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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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因此,劳动者主张年休假工资,其上一年度年休假工资应当在上一年度最后一日由单位支付,故至诉讼时未超过一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法律规定对于本年度的年休假,其依法有权主张,亦未超诉讼时效。故劳动者在任何时间提起仲裁,其有权要求的年休假工资,应当为上一年度的年休假和本年度的年休假,即原则上劳动者至少可以获得两年的年休假工资。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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