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管辖原则主要有以下三种:1、地域管辖。地域管辖主要是指根据机关的不同管理区域,确定其查处治安案件的地域范围,是横向划分同级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区内查处治安案件的权限分工。2、级别管辖。级别管辖主要是指根据机关的级别,确定其查处治安案件的范围,是纵向划分不同级别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的权限分工。确定治安案件由哪一级机关管辖,也就是上下级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3、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确定具体由哪一个机关管辖的制度。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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