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书如果已经生效的,一般不可以上诉;如果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如果尚未生效,依法不愿意调解的,则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起诉,对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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