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上诉和抗诉的期限分别为十日和十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
第二日起算。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
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上诉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
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剩剥夺。关于二审审限问题,
第二审人民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还长的,报最高人民批准。最高人民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
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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