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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风险代理规定、哪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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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律师风险代理规定、哪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

(一)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二)律师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风险代理的禁止代理的案件有哪些

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时约定,在代理案件时先不收取律师费,或仅收取部分办案费,待案件胜诉或达到一定条件后再按胜诉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但是,对于一些涉及的案件和特殊案件,明文规定律师不得以风险代理形式签订代理合同和收取律师费。风险代理的禁止代理的案件: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五)刑事。

(六)行政。

(七)国家赔偿案件。

(八)群体性。

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分别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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