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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民办学校法人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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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人变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二)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民办学校章程并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七)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八)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开办资金需变更的);

(九)民办学校移交财产协议书复印件;

(十)原《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十一)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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