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中尸体如何处理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对机关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应当按受代存。机关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费和尸体存放费用。机关对交通事故的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二、交通事故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无人认领尸体是指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在公告期届满仍无家属、单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
(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尸体;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在防腐期15天届满不到殡仪馆办理殡殓手续的尸体。因案情需要保留的尸体,门应在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时注明防腐期。防腐期一般不超过15天,防腐期满后,需要继续保留的,门应办理延期手续。无人认领尸体由民政部门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仍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可以对尸体进行处理。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尸体在防腐期或公告期内,如有家属或单位认领的,凭门开具的介绍信到殡仪馆办理认领手续;对有可能查清身份和通知家属认领的尸体,门应当调查核实并通知家属认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可按规定将尸体处理。
1、家属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
2、经门鉴定为死亡24小时以上或者溺水死亡3。4小时以上的;
3、尸体已经出现膨胀、臭味、舌肿眼突等症状的;
4、门签署意见确认为无人认领的;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无人认领尸体火化后,骨灰保留3个月,在骨灰保留期间如有家属、单位认领的,殡殓处理费由认领者负责。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负责处理。对有土葬习俗的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科尔克孜、萨拉、塔吉克、乌兹别克、保安、塔塔尔等10个少数民族的无人认领尸体,由民政部门会同民族宗教部门按有关民族处理。因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死亡的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费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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